《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刘蕊 | 发布时间: 2014-11-26 | 22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解读

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进行了修订。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相比,《通知》的主要变化如下:

1.进一步缩减核准范围

本次修订中,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通知》明确将核准改为备案,共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5项,包括但不限于钢铁、有色、水泥、化肥、造船设施项目以及城市供水等城建项目等。

2.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

本次修订中,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项目,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责任,《通知》明确将23项原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下放至省级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核准,包括但不限于火电站、热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扩建一次炼油、铁矿开发、新建乙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等项目,以及部分水电站、电网工程等。

3.进一步完善监管

本次修订中,《通知》在取消下放核准事项的同时,要求坚持放管并重,加强后续监管。具体包括:

第一,同步下移监管重心,监管重心应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

第二,落实“各负其责、依法监管”要求,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