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4-11-27 | 15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4年第6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各级国土部门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向其发放《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契税。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如逾期未申报,地税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