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容法〔2015〕9号
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建设法治市容、法治园林、法治城管,厘清“权力清单”,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决定对我委2015年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由市市容园林委及原市市容委、原市园林局为行使法定职责而制发、目前仍在执行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
委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
二、 清理的原则和效力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原则。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提出清理意见,法规处审核汇总,提请委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的标准和内容
(一)文件的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各责任部门应按照5年有效期的标准,认真梳理由本部门负责起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有效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起草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发布。
(二)文件的合法性。按照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部门应结合文件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及基本精神,严格对照上位法,认真查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形,及时废止与上位法内容相抵触、相冲突的文件。
(三)文件的适用性。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已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及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替代、撤销了部分或全部内容;文件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文件为完成某项任务发布,该项任务已经完成等三种情形,应当视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四、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5年2月10日前)。各处室负责本处室起草或以本处室文号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工作,认真对照历年的发文目录梳理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汇总形成拟清理文件清单,会同法规处对文件文本进行初审确定需清理对象。
(二)清理实施阶段(2015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各处室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清理标准和内容对拟清理文件清单中的规范性文件逐件逐项进行研究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对建议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清理意见于3月20日前反馈法规处。
(三)清理审核阶段(2015年3月20日至4月10日)。法规处对各处室清理的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和法律审核,并梳理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提出继续执行、废止、失效、需要修改的文件的工作意见,提请委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四)结果公布阶段(2015年4月10日后)。经委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法规处制发文件,统一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废止的文件目录及失效的文件目录。需要修改的文件由原起草处室修改完善后按照程序重新发布,并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责任处室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次文件清理作为加强内部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作为推动依法履职、依法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促进依法行政的着力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此次文件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安排时间,落实专人,明确任务,集中精力,确保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组织。各责任处室要严格按照时限、步骤和程序组织落实,一是指定熟悉处室业务、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承担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本处室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收尽收”,做到不遗漏、无死角;二是定期召开处务会进行专项研究,对照上位法依据,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文件清理意见,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清理任务。
(三)相互配合。办公室要做好历年文件目录整理工作,及时为各处室查询提供服务保障。对于涉及其他处室管理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在清理时应当征求其他处室的意见。对于需要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要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四)确保质量。规范性文件清理与起草制定一样,都属于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结合实施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修改、废止和保留等清理意见,切实保障全委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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