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帮扶办关于印发《支持500个困难村发展经济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4〕85号
市水务局,市农科院,市种植业办,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产办,市农机办,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委、帮扶办:
为进一步加快500个困难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步伐,规范支持村经济发展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500个困难村发展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4〕22号),制定了《支持500个困难村发展经济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帮扶办
2014年12月31日
支持500个困难村发展经济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500个“困难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步伐,规范村经济发展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500个困难村发展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500个困难村发展经济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村经济发展资金)是指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困难村发展经济的财政资金,资金总规模10亿元,其中:市农委财政预算安排4亿元,市财政支农预算安排6亿元,从2015年开始分年度安排。
第三条 村经济发展资金支出采取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方式。
第四条 财政贴息是对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结构调整、“一村一品”特色产业、设施农业、引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农业科技示范、农民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等给予的财政贴息。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村贴息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财政贴息需要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同时附有借据和结息单。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支出内容包括:
(一)农业结构调整、设施农业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温室大棚、育苗设施、土地平整和改良、排灌及十千伏以内的输变电设施、滴喷灌等节水设施、田间道路、林木种苗、木本粮油、优质经济林和苗木补助、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养殖与孵化设施、畜禽棚舍、标准化鱼池、农机具购置等。
(二)发展“一村一品”所需的低温保鲜库、低温冷冻设备、保温材料、加工生产设施设备、包装设施设备、质量检测设施设备、农村旅游服务设施、市场营销设施设备、产品质量认证等;
(三)农业技术帮扶和农业科技示范所需的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农民技能培训等;
(四)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和农产品产销衔接所需的农村土地确权、林木确权、土地流转和登记费用,合作社入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农产品信息服务等;
(五)农村金融服务所需的担保费、村级互助担保基金、保险费、农村金融服务站建设、融资奖励等。
第六条 村经济发展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村委会人员工资和福利、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及交通器材、新建地下水或地热采取设施设备、项目区及周边绿化等。
第七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每年11月底前,按照困难村数量、经济发展情况、帮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情况等因素,按照因素法分配各区县下一年度村经济发展资金,并纳入下一年度农业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各区县。
第八条 市财政局在年初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按照批复各区县村经济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的30%比例,将资金先行预拨区县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根据市帮扶办批准的村经济发展方案,按照批复各区县村经济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的40%比例,将资金再行预拨区县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资金中期检查后,对资金使用比例达到年度预算50%的困难村,将剩余的30%资金拨付区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区县根据获批的村经济发展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可在年度内统筹安排使用已拨付的村经济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发挥监管作用,村经济发展资金全部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严格票据审查,认真落实招投标和监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局承担村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审核经济发展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每年8月份,区县财政局会同帮扶办、农委开展项目资金中期检查,并将《项目资金中期检查表》于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帮扶办、农委。
区县财政局、帮扶办、农委在每年12月底前总结本年度村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效益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帮扶办、农委。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并配合市委组织部、农委等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帮扶效益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底前,因村经济发展方案未确定或未获批准以及获批后未开工建设产生的结余资金,区县财政局可报请市财政局同意,将村经济发展资金调整为农业一般性转移支付,调减的部分在下一年度由农业一般性转移支付补足。
第十六条 村经济发展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局会同帮扶办、农委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可制定管理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帮扶办、农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帮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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