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容园林委关于专项治理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5-03-17 | 10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专项治理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容街〔201526

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各区县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美丽天津2015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巩固街容管理成果,突出街容管理重点,加大对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治理力度,全面提升街容管理工作整体上水平,现将专项治理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治理范围

中心城区151条主干道路和31个繁华重点地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和其他区、县政府所在地主干道路。

二、任务标准

(一)拆除未经行政许可准予,擅自设置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各类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坚决遏制各类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对擅自设置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二)整改虽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标准和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达到符合行政许可设置要求。

(三)治理擅自私改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统一规范设置的商业牌匾和标识,发现一处,治理一处,严禁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商业牌匾和标识,凡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坚决拆除。

(四)规范公共公用设施上附着的广告(路名牌、路灯杆、候车亭等),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经行政许可后规范设置。

(五)提升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标准,推广使用新材料和节能新光源,沿街施工工地围挡广告应按景观墙的标准进行改造,更换广告画面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六)清除车体广告,除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以外,其他车体禁止设置车体广告,凡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车体广告要依法清除。

(七)清理临时悬挂、张贴标语和宣传品,凡未经行政许可违法设置或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要求设置的布制标语、窗贴、张贴画、气球、充气类造型物等宣传品,全部清除。

(八)拆除违法设置和已过行政许可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广告和单体字。

(九)拆除未经行政许可建筑物、构筑物依附门(窗)内侧或外侧面向公共空间违法设置的单色LED显示屏(牌)。

(十)治理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墙体设置的广告、墙体字和牌匾标识。

(十一)清除在建工程建筑楼体或施工围挡设置的布标、招贴广告、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名称的各类宣传品。

(十二)清洗沿街底商脏污门脸牌匾,动员商家定期对沿街底商脏污门脸牌匾进行清洗,保持整洁、规范、有序。

三、阶段划分

专项治理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集中治理阶段(315日至420日)。各区县、各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主要任务,对辖区内擅自设置的各类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集中治理。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阶段(420日至430日)。对全市专项治理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专项治理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工作纳入街容管理综合考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主管领导亲自抓,亲自督办,亲自落实,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确保专项治理户外广告设施工作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治理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查找,不留死角,要分析存在问题原因,研究解决问题方法,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既要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又要做到层层有目标、有任务、有责任,保证按期完成专项治理任务。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中心城区151条主干道路和31个繁华重点地区,要加强巡查,落实长效管理制度,凡未经行政许可又擅自设置或施工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坚决治理,确保巩固发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四)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各级综合执法部门要严格管理,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落实到专项治理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工作全过程,未经行政许可的违法设施必须拆除,凡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设施,必须严格履行执法程序,采取有效措施。

201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