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5〕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适时修改清单目录。
附件: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
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说明
一、《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以下简称《禁止制清单(2015年版)》)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天津市相关文件为依据,列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投资新建的内、外资项目。
二、《禁止制清单(2015年版)》中所列项目分为禁止类和淘汰类两类。
(一)禁止类项目。此类项目禁止投资新建。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合理用能审查、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禁止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投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二)淘汰类项目。此类项目禁止投资新建,且对于现有的项目、技术、产品等,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清单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15年是指应于2015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三、除《禁止制清单(2015年版)》中列明的项目外,禁止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产业,禁止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不在《禁止制清单(2015年版)》之内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
(一)审批制。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各类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企业投资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五、《禁止制清单(2015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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