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局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5-03-24 | 130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市金融局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的通知

津金监管〔201516

各区县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有效提升行业形象和良好声誉,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须在本公司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司证照,明示规范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亮证经营情况纳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二、小额贷款公司亮证内容至少包括:市金融局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合规经营承诺标识牌、市区两级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其中,合规经营承诺标识牌内容至少包括,不参与非法集资、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超过规定利率区间发放贷款;不超范围经营;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开展业务等。

三、请各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430日前完成亮证经营工作,及时将相关营业场所工作照报注册地区县金融办备案。

四、请各区县金融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辖区机构做好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并及时更新证照信息,如实评价机构亮证经营情况计入监管评级结果。

五、我局将结合年审及现场监管等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公告检查结果并针对性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严格做好监管评级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2015318

(联系人:于源升;联系电话:5898007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