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局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的通知
津金监管〔2015〕17号
各区县金融办,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有效提升行业形象和良好声誉,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在本机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明示规范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亮证经营情况将纳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亮证内容至少包括:市金融局批复文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合规经营承诺标识牌、市区两级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其中,合规经营承诺标识牌内容至少包括,不参与非法集资、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受托发放贷款;不受托投资;不受托理财;不超范围经营等。
三、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亮证经营工作,及时将相关营业场所工作照报注册地区县金融办备案。
四、请各区县金融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辖区机构做好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并及时更新证照信息。
五、我局将结合年审及现场监管等监管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公告检查结果并针对性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2015年3月18日
(联系人:陈刚;联系电话:5898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