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来源: | 作者:徐慧玲,林飞 | 发布时间: 2018-03-28 | 533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3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现对《会议纪要》解读如下:

1. 《会议纪要》发布的背景-市场主体规范退出、拯救需要更加专业化的法治手段,现代化的经济体系需要司法保障。

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继续破除无效供给,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重点,在破产审判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然而据统计,自2016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同比上升53.8%,而破产审判中普遍存在审理难度加大,审理周期拉长、管理人队伍尚不成熟等诸多问题,市场主体实现规范退出难较大,亟需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以推动运用市场化法治手段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依法清理僵尸企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因此,2017年12月25日,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在广东深圳召开,最高院就当前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未来破产审判工作的任务重点及相应的举措,《会议纪要》即为该次会议内容提炼总结。

2.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加强审判机构、管理人的专业化,完善破产重整与清算制度,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

其一,加强审判机构、管理人的专业化。审判机构方面:会议纪要要求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培养专业法官,并探索实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同时采取了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审理难度不大的破产案件建立快速审理程序的制度设计管理人方面:在管理人专业素质方面,通过成立管理人协会实现自律管理并要求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进入管理人队伍从而满足破产企业管理的需要,同时厘清法院和管理人的权责界限,避免管理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权受到限制在管理人如何选定方面,则采取了分级管理竞争选定、跨区域执业与允许多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管理人的制度设计,从而满足不同破产案件对管理人的多样化需求在管理人报酬方面,在通过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保障破产程序启动的同时实行多样化的管理人报酬支付方式,即原则上分期支付而对简单案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支付

其二,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在重整的审查标准上,明确破产重整的审查因素为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不仅要考虑合法性,也要考虑可行性在重整的程序上,探索通过庭外重组形成重组方案后再进入庭内重组程序以提高重整效率,对复杂破产案件引入听证程序并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明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期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限制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为至少有一组债权人通过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上,《会议纪要》充分考虑了重整的复杂性,对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而无法执行的重整计划允许变更一次而不再直接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在重整过程中则由人民法院通过与政府沟通以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并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保障重整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其三,完善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宣告的程序上,明确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的前提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时间为自收到相关主体破产宣告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于破产财产的处置,明确担保权可随时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以经债权人大会同意为前提破产财产处置以拍卖为原则但可由债权人会议决议或人民法院裁定裁定采取变卖或实物分配方案对破产债权则规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确定清偿顺序;此外,在保护破产债权方面,《会议纪要》一方面确定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另一方面则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从而保障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不会再度陷入困境

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一方面明确了执行转破产案件及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程序,推动实现网上移送另一方面则推动实现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信息共享,破产受理法院可以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债务人财产,提高破产审判工作效率

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即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从而维护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并通过网上拍卖提升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益。

同时,《会议纪要》提出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明确了相关适用规则此外针对对于跨境破产案件处理,一方面对境外破产案件影响境内债权人的,需要保护我国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境外破产案件需处置在我国境内财产的,则以我国人民法院认可外国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全额清偿境内的担保权人、职工债权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等优先权作为分配剩余财产的前提

3. 《会议纪要》的影响-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构建更加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会议纪要》结合当前破产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疑点、难点,总结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操作方法,一方面,有利于困境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实现救治补齐企业破产的制度机制短板,降低企业破产的制度性成本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有利于构建更加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对于企业与个人而言,《会议纪要》的发布与实施主要影响到债权债务的处理。即作为债权人需时刻关注债务人的信息,从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及时保证自身权利得到保障;对于保证人而言,则要更加重视保证的提供以避免在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但难以行使追偿权的风;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而言,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或通过破产重整与和解走出困境都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应对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