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进行解读如下:
1. 《意见》发布的背景-促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
本《意见》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出台后,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本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
近年来,我国经济总体杠杆率保持基本稳定,但国有企业杠杆率依然较高,国有企业降杠杆是结构性去杠杆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意见》打破了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让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有了“硬约束”,为解决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建立了长效机制。
2. 《意见》的主要内容-明确国有资产负债约束标准,内外结合完善约束机制,加约束机制的监管和实施,确保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取得实效
《意见》针对本轮开展降杠杆率的有关工作,主要从总体要求、确定标准、内外约束机制、配套设施及组织实施几个方面做了详细阐述,具体如下:
其一,《意见》明确了本轮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总体目标,要求到2020年年末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同时确立了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为加强国有资产负债约束奠定了坚实的政策指引和理论基础。
其二,《意见》划定“两条线”,列出“两名单”,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类型国企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一方面强调全面覆盖,把全部国有企业纳入到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中来;另一方面又兼顾差异性,强调分类施策、因企施策,尽可能实现对高资产负债率、高债务风险企业的精准约束,避免“一刀切”给优质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其三,《意见》提出了内外协同,从自身和外部两个方面完善负债约束机制。一方面强调国有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并围绕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等提出一系列自我约束机制。与此同时,强化国企资产负债外部约束。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设置融资限制,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
其四,《意见》还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和组织实施的角度,进一步为实现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提供保障。围绕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支持国企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推动国企兼并重组、依法依规实施国企破产部署了周密的配套措施。从明确各类责任主体,社会公开监督以及组织协调等方面为确保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提供实施保障。
3. 《意见》的意义-促进短期内实现国企降杠杆取得实效,也有利于确保长期内国企杠杆率不会降后复升
国有企业降杠杆、减负债是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过的坎、爬的坡。《意见》为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明确了方向、原则和途径,为我国经济实现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意见》中不少措施和提法超出市场预期,直达国有企业去杠杆痛点,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去杠杆的难点;另一方面,各国有企业主体和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工作,势必推动我国资金要素配置效率提升,降低潜在宏观债务风险,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经济的平稳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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