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对《通知》作如下解读:
1. 《通知》发布的背景及目的——2016年7月21日出台的规定有效期已经届满
2016年7月21日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该通知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至今,该通知试行期限已满两年,有关事项需予以明确,因此2018年9月13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通知》,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进行了规定。
2. 《通知》发布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程序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需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买卖双方应将签字、盖章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备案。
其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按照规定提交注销备案手续。买卖双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买卖双方应当先行解除已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备案后,再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注销手续,包括:(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二)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三)所有已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五)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购房人与代理人共同在区房管局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 《通知》发布的意义——明确继续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与2016年8月施行的通知相比,本次2018年新通知的变化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载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原本列为第三步骤的程序前置,将原本列为第二步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后完成备案”程序后置。对步骤的调整措施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但是,关于变更合同内容手续的规定,仍然没有改变,如买卖双方欲变更合同内容,应先解除原备案合同,再重新签订进行备案,程序较繁琐;另,办理注销手续,必须提交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限制了办理注销手续的范围,即只有当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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