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张颖 张士博 | 发布时间: 2018-09-30 | 334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国防科工局(以下简称“各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意见》发布的背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诸多政策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已先后推出两批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并取得显著改革成效,但在试点推进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定价、职工劳动关系、国有土地处置、员工持股等政策问题,亟待解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更加卓有成效地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各部门印发《意见》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中的相关政策问题提出意见。

2.《意见》的主要内容--明确试点的相关政策问题

其一,《意见》明确了国有资产定价、职工劳动关系、国有土地处置、员工持股等问题的解决方向。要求有关部门加快研究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细化评估方式、强化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强化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建立免责容错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督促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形成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解决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审批程序,为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绑定,同时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加强规范引导。

其二,《意见》要求探索集团公司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加强各项试点联动。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支持各地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之间的联动,对符合要求的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可以同步申请开展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

其三,《意见》明确了对试点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支持试点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对于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鼓励集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其四,《意见》要求完善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现有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类别修订完成前,确属混改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事一议方式报国防科工局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3.《意见》发布的意义--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指明了方向

《意见》不仅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出现的政策问题提出了意见,也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如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实行更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同时《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实现政策先行,多管齐下,保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