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来源: | 作者:张士博 张颖 | 发布时间: 2018-11-28 | 29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11月1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针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规定做出了详细规定,现对《通知》进行解读如下:

1. 《通知》发布的背景—天津市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负责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但国家层面仅对商品住宅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如何缴纳维修基金进行了规定,非住宅项目如何缴纳维修基金成为一个需要各地方政府予以明确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市于2014年3月1日发布实施《天津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作了规定,但由于我市对于住宅与非住宅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间均规定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自持部分的物业无需缴纳维修基金却能够享有业主权利,甚至有权通过业主大会使用其他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维修全体业主共有部位。

我市自2017年采取出让土地最高限价政策以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获取土地往往承诺自持部分租赁住房,且租赁住房多与销售住房处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如前文所述的问题恐逐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2018年11月1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通知》。

2. 《通知》发布的主要内容—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标准、方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其一,《通知》在《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的基础上扩大了交存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范围。《通知》将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自持房屋纳入交存范围,此外将需交存维修基金的非住宅物业范围明确为2009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住宅,并将无销售价格的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纳入交存范围。

其二,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自持房屋的维修基金标准,即商品住宅按照销售许可证明确的销售价格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按2%,配备电梯的按2.5%交存非住宅项目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存。而对于无销售价格的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不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照每建筑平方米40元交存;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60元、购房人按照每建筑平方米40元交存。对于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不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交存;配备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交存。

其三,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自持房屋、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及示范小城镇安置房交存维修基金的时间,即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3. 《通知》发布的意义—进一步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交付的范围、标准、方式。

《通知》的发布落实将有利于解决无销售价格的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城镇安置房如何交存房屋维修基金的问题,从而更好的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与社区品质。

对于开发建设单位自持房屋而言,《通知》将其纳入房屋维修基金的交存范围,有利于事先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售出房屋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权责一致,避免产生开发建设单位无需承担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义务却可享有业主权利的问题。但由于开发建设单位自持房屋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范围为全部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自持房屋而非仅适用《通知》发布后的新建项目,因此我市此前存有自持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将面临补缴房屋维修基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