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落实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赵杨 赵立伟 | 发布时间: 2021-05-28 | 2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420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落实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津规资业发〔202192号)(以下简称《措施》),现对《措施》解读如下:

1.《措施》发布的背景切实对标先进地区,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为了改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多、办事难、耗时长的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决定在全国15个城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涵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建筑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各类事项。天津市自2018年启动试点改革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要求,先后出台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等文件,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加大改革力度,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尽管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取得很大成就,但与北京、上海等先进地区还存在差距,切实对标先进地区,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措施》。

2.《措施》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其一,《措施》要求对我市国土空间规划进行优化管理。首先在市区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过渡期间,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整合,以此作为过渡期各类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基本依据。其次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尚未落实建设用地指标的区域,通过规模边界调整方式落实建设用地指标;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通过总体层面规划论证和编制详细规划,明确规划管控要求。

其二,《措施》要求提高控规修改工作效率。在控规修改法定程序不变前提下,并行开展技术工作,充分利用公示期,并行开展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将控规修改必要性经市政府同意后的控规修改时间控制在三个月。

其三,《措施》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土地整理单位在土地出让前开展评价评估和项目策划,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的评估评价工作,细化规划设计条件,并且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地块提出的评估评价意见,提前完成规划条件申报、土地出让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

其四,《措施》要求精简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工作。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步申请、一并办理。

其五,《措施》要求开展供地前期服务,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一是对于已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的项目,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服务,明确方案设计标准和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完成方案设计,配合相关部门先期研究配套、建设等问题;二是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

其六,《措施》明确了基础设施项目简化办理事项。一是对于原线路径不变的电力线路重建、原线改造或增容、原杆塔挂线、原线路杆塔改造、原线下保护区内立杆塔、既有电力设施展放线缆等情况,以及对路径长度不大于200米的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工程,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是长度在200米以下的供水排水接入配套工程不再办理工程规划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等简易低风险项目,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的局部管线接驳服务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其七,《措施》明确要求推进不动产登记提速,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机制。一是实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与不动产登记环节脱钩,将目前各类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限进一步压缩至“013”工作日。二是利用互联网推动政务服务,将津心登”APP纳入全市统一的津心办”APP应用程序,推动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推动不动产登记部门与水、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3.《措施》发布的意义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改善营商环境

《措施》结合工作实际,聚焦企业提出的堵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先进,补齐短板,为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措施》的发布和执行更有利于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压缩项目开工建设前期时间。加强不动产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政务服务便利度、满意度,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