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徐慧玲 赵文晶 | 发布时间: 2023-01-30 | 20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3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的背景——补齐本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自颁布已实施近7年,因其中多项条款的职能分工、责任已发生变化,同时部分政策也已不能适应行业管理需求。为切实缓解城市停车矛盾,提升绿色出行品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了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2. 《办法》的主要内容——缓解停车资源供给矛盾,更好满足停车需求

其一,《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确定市城市管理委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其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同时《办法》明确了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公路客运站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并纳入联合验收;已建成公共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空闲厂区、边角空地、待建土地和具备条件的桥下空间等场所闲置,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场。

《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办法》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同时,相关部门可根据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等增设道路停车位。

其三《办法》细化停车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停车场经营者。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布置、管理停车场,停车场正式经营、停业均需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备。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四《办法》强调了停车行为管理,停车人不得实施损坏停车设施设备、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加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其五,《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停车人违反《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办法》发布的意义——以问题为导向综合施策,突出规划引领

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充分调动已有停车资源的同时要积极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切实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行为。《办法》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有序的停车管理秩序;有利于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停车设施发展新格局;有利于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