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2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国资委”)印发了《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津国资产权〔2022〕3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的背景——国务院国资委就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出台了系列文件,我市国资委结合审批工作实践就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形成了系列经验
自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又印发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进行了规范。为更加清晰地规范我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的无偿划转行为,天津市国资委根据前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结合目前国资监管的实际情况及无偿划转审批的工作实践,印发了《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必要程序、审批等作出细化规定
《办法》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作出了如下细化、更新的规定:
其一,《办法》细化了无偿划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除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要求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外,还增加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包含的内容,包括划出方、划入方、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无偿划转基准日,此次划转的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无偿划转依据的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批复文件载明的资产、负债、实收资本、净资产等,无偿划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划出方债务的基本情况(债务种类、期限、金额等),无偿划转对划出方债务的影响及拟处置方式,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及无其他产权处置协议或补充协议等相关事项承诺等。
其二,《办法》按照划出方、划入方企业形式细化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内部决策程序。划出方、划入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划出方、划入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出方、划入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国有全资企业的,应当取得各自全部国有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意见,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意见应一并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其三,《办法》明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计或清产核资基准日应与划转基准日一致。经济行为批准日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划转基准日起一年。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新增无偿划转协议中要明确被划转企业经审计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的净资产,划转协议内容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其四,《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权限进行了微调。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不再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办法》明确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与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以外国有产权持有主体之间进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以外企业的报批程序从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需注意的是,除上述批准程序外,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办法》首次明确划出方、划入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国有全资企业,由其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按出资关系负责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办法》明确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报审材料应包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事项可以采用国家出资企业本级法务部门的法律意见)。同时,《办法》明确无偿划转各方应在无偿划转事项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等。
其五,《办法》明确各级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涉及境外企业的无偿划转事项可参照《办法》执行,实物资产(不含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等无偿划转可以参照《办法》执行。
3. 《办法》发布的意义——为我市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行为提供了更为详细、规范的操作指南
天津市国资委印发的《办法》不仅贯彻及细化了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相关文件,还结合了天津市国资委目前国资监管的实际情况及无偿划转审批的工作实践,针对之前无偿划转工作中遇到的规定不明确、操作不清晰的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细化,为我市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行为提供了更为详细、规范的操作指南,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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