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的解读
2023年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经同意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的背景—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交易秩序,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担保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一环,在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约束中标人依约履行义务、维护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2年,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等文件,均明确要求,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等事宜。
2.《通知》的主要内容—针对当前招标投标交易担保领域突出问题提出七方面具体政策措施
其一,《通知》指出要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严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明确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
其二,《通知》指出要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要求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其三,《通知》指出要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平台和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及约定的收退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保证金。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除本金外,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其四,《通知》指出要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部署各地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做到应退尽退。要求今后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清理结果。
其五,《通知》指出要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部署各地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其六,《通知》指出要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实施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其七,《通知》指出要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交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担保服务,降低服务费用。
3.《通知》发布的意义——有利于提振市场主体经济活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通知》的出台,推动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逐步由现金形式向电子保函(保险)方式转变,有利于从制度上保护招标人、投标人自主选择交易担保方式;降低了企业传统现金保证金的交易费用负担。同时,《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对应制度,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坚定了清理保证金乱象的决心,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提振市场主体经济活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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