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我市市管企业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市国资委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4〕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明确了市管企业可豁免资产评估的部分产权管理事项
《通知》明确市管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可依据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确定对价或股权比例:
1. 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分立、清算,原股东增资、减资及引进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全资企业合并等行为,经全体股东同意;
2. 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经全体股东同意;
3. 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
4. 市管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市管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协议转让行为(其中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市管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二、《通知》将部分国有产权的转让审核批准权限下放至市管企业
1. 市管企业在本单位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规定的协议转让事项,但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市管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除外。
2.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但市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失去控股地位、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
3. 市管企业各级所属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中长期债券等符合《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事项。
三、《通知》将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权限下放给市管企业
1. 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由市管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市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重组后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对其证券账户标注“SS”标识。
四、《通知》调整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
五、《通知》再次强调严格履行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程序
《通知》强调,市管企业应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办理的产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及变更、质押、债券发行、资产评估等情况汇总后,于每年一季度末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同时,《通知》规定,区县属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由区县国资委负责审批,并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告市国资委。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效率,有利于支持企业既规范又灵活地进行产权结构调整,为加快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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