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李项喆 | 发布时间: 2015-02-26 | 24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做好政府服务、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查询、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融资、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就《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 做好政府服务方面

《实施意见》明确,将融资租赁业列为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要求有关部门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不断改善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搞好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业务先行先试,率先推进租赁功能、政策和制度创新;做好售后回租业务权属和权证办理工作;便利租赁企业租赁物进出口通关;规范和简化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条件;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落实对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便利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补贴;对上市、挂牌融资的租赁企业给予财政资助。

2. 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查询方面

《实施意见》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权属的登记公示查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金融租赁公司应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资产的登记公示查询;融资租赁企业可在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租赁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抵押登记信息。

3.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方面

《实施意见》明确,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专项支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引进基金和保险资金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利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支持保险和银行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和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跨境担保业务手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实行全额意愿结汇;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融资租赁企业不良资产;简化融资租赁企业对外债权外汇管理。

4. 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方面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中介机构受融资租赁企业委托开展委托代办业务;中介机构代办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规定的事项、流程和时限办结;支持中介机构提供优质专业服务;更好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作用;加强对租赁业市场行为的引导,营造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