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简析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王明弟 | 发布时间: 2014-02-10 | 27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概况及设立历程

(一)概况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该试验区于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

其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相当于上海市面积的1/226。

    (二)设立历程

1. 2003年底,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建议曾指出全国保税区分化发展的建议,提出试点成功的保税区向以国际物流业为主的自由贸易(园)区转型

2. 2009年,中国生产力促进协会起草《关于中国在浦东建立自由贸易区设想》,报给了温家宝总理,他亲自批示将“自由贸易区”改为“自由贸易园区”。

3. 2011年,上海市政府召开第11届世界自由贸易园区大会,向外界明确传达了转型的信息。

4. 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就上海浦东新区建设自由贸易园区进行实地情况了解。

5. 2012年11月,将“浦东将试点建设自由贸易园区”写入2013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6. 2013年1月,商务部官网转载“上海正式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了中国首个自由贸易园区试点方案”

7. 2013年3月,李克强考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并表态鼓励上海探索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

8. 2013年7月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9.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政策分析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就试验区开放改革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及开放措施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其中,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领域:

1. 金融服务领域

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20 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B 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812 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C 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 金融业——6631 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 航运服务领域

    A 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 远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B 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3. 商贸服务领域

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 其他电信业务,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6592 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B 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 批发和零售业——5179 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4. 专业服务领域

    A 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 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开放措施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B 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 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C 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 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D 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 职业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E 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 企业总部管理)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F 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 工程勘察设计) 

    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G 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 建筑业——47 房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49 建筑安装业,50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5. 文化服务领域

    A 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41 文化娱乐经纪人)

    开放措施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B 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11 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6. 社会服务领域

    A 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 教育——8291 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B 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 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 综合医院,8315 专科医院,8330 门诊部〔所〕)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注: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

(二)《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

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1.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2.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审批。

3.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延长合营期限审批。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

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审批。

9.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义务审批。

1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审批。

1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审批。

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试验区的实际需要,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1. 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1)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3)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4)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2. 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

1)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

2)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

3)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

3. 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

1)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2)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四)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监管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就自贸区内银行业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1. 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

2. 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

3. 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

4.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

5. 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

6. 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

7. 简化准入方式。

8. 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五)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文化部就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 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 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3. 允许外资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4. 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三、小结

    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国家战略,是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意义深远。主要任务是要探索中国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改革,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服务全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