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即如何转变职工的身份,如何对国有企业职工进行必要的补偿,以及如何实现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是国企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及难点。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中的职工安置一方面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或者退出能否顺利实施;另一方面,职工安置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关系着千千万万职工的生计与家庭的命运。如果解决不好,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改革带来更大的障碍。
基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的重要性,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分别就国有企业改制及退出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我国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相关规定及政策
为了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配套,国家在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推动再就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着重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变更、调整问题,解决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问题。其中:
(一)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中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
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劳动合同法》,分别就经济补偿金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实行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或当时有关规定。
2.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主要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签订、变更、期限)、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条件及标准、内部退养及就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预留费用项目,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预留项目、标准及年限的职工安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3.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及《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主要就企业破产财产、土地使用权、担保、职工安置(一次性安置费的发放条件及标准、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及医疗费的管理与支付、内部退养的申请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天津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中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
为了推动天津市内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退出,天津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1. 《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津经劳[2003]23号);
2.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
3.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津政发[2006]104号)、《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津劳社局发[2007]15号)及《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有关问题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09]6号)。
二、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涉及的职工范围及安置方式
(一)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涉及的职工范围
国有企业改革中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
因此,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其中职工安置方案中涉及的职工主要包括:
(1)由于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
(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4)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5)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6)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7)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二)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的三种主要方式
针对目前的相关政策,按照对不同职工类型的不同安置方式,有关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其一,解除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其二,变更劳动合同,即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其三,内退,即指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的规定,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过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推出工作岗位修养。职工退养期间,应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直至正式退休。
三、不同情形下职工安置的具体内容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之职工安置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以下简称14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143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
(1)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3)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2. 经济补偿金或其他安置费用的标准及支付形式
(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支付形式: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与此同时,职工个人所取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者债权。
(2)内部退养职工有关费用,主要包括预留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其中:
其一,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预留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其二,内部退养职工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部退养人员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为基数一次核定,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
其三,内部退养职工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部退养职工退养前企业实际月缴纳额确定。
3. 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并将债务偿还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4.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将社会保险接续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二)国有企业破产之职工安置
笔者主要就以下三类企业的破产涉及的职工安置展开分析,其中三类企业是指:列入国家计划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依据法律法规破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时的职工安置主要涉及:
1. 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依《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统一负责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费用。市政府按照每人6万元的标准,对各市属集团公司和各区县拨付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的一次性补助;
2. 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托管中心,并享受如下待遇:
其一,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大病统筹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推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72号执行。
其二,预留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和取暖补贴等费用,标准为:采暖补贴每人每年185元、住房补贴每人每月5元,预留年限10年。
3.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要求,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预留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65元;。
4. 退养人员的生活保障
三类企业要按照相关政策,为退养人员预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5. 丧失劳动能力和工伤致残职工的生活保障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2号),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
其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1至6级工伤致残职工,进入托管中心管理。由托管中心依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相应的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其二,7至10级工伤致残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进入托管中心,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可以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7至10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三,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且不符合前述第二种范围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 在册职工的安置
(1)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对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
对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照本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满30年工龄的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进入托管中心,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需扣除安置费或者经济补偿金。
其二,计划外破产企业及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的安置
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满30年工龄的职工,有接收单位的,转入新的用人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原则上由托管中心管理与服务,鼓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
安置原则: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其中安置办法主要包括:
1. 有限期的放假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2. 内部退养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辞职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中,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
其一,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
其二,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其三,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 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5. 待业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四、小结
国有企业的改革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一项目非常重要的工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相关各方要加大力度进行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国有企业能否通过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重获生机和活力还存在很多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过程中,还有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我们一定要要注意规范操作、合法操作、有情操作,解决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适合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使企业走出困境,获得可持续的发展,从而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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