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观典新法简析:公司与金融
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
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颁布了第6次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与2011年版《目录》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从条目上看,一是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限制类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79条减少到38条。二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合资、合作”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从2011年版《目录》44条减少到35条。三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保持政策总体稳定性、连续性。鼓励类修改了76个条目,主要是调整指标和优化结构,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第二,从行业上看,在制造业领域,主要是取消钢铁、乙烯、炼油、造纸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在服务业领域,主要是取消或放宽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等股比要求,直销、邮购、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并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
2. 银监会修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2015年2月10日,银监会颁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新《指引》”),新《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同时废止。与2008年版《指引》相比,新《指引》主要做出如下三项调整:第一,将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第二,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第三,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
《指引》在适当调整并购贷款条件的同时,亦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加强防范虚假并购行为、及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
3.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2015年3月12日,财政部颁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偿还、期限、投资范围、信息披露等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办法》同时鼓励扩大地方债投资范围,鼓励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投资者购买地方债,并要求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颁布
2015年3月3日,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即: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同时,《指导意见》还从信贷计划、机构建设、内部考核、金融创新、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在用好、用足现有各项监管激励措施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5.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联合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2015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收费标准及减免政策等内容。
第一,《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同时,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
第二,《指导意见》强调,要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划清管理权限,明确定价原则。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
第三,《指导意见》指出,要切实落实相关收费和价格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6.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2日颁布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暂免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改制重组范围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通知》明确,为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暂免土地增值税的期限
《通知》指出,暂免土地增值税的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7. 税务总局发布打击跨国避税新规
2015年3月18日,国家税务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基本原则、监管原则等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基本原则
《公告》明确,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公告》指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第二,监管原则
《公告》明确,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支付。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企业限期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确定该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8. 天津市出台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投资新建的内、外资项目
2015年2月26日,天津市发改委颁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天津市禁止投资新建的内、外资项目,以及除前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的管理制度。
第一,《禁止制清单(2015年版)》的项目范围
《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以下简称《禁止制清单(2015年版)》)中所列项目分为禁止类和淘汰类两类。其中:(1)禁止类项目,此类项目禁止投资新建。(2)淘汰类项目,此类项目禁止投资新建,且对于现有的项目、技术、产品等,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3)除《禁止制清单(2015年版)》中列明的项目外,禁止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产业,禁止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第二,《禁止制清单(2015年版)》之外项目的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不在《禁止制清单(2015年版)》之内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其中:(1)审批制。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各类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2)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企业投资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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