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观典新法简析:公司与金融
来源: | 作者:刘蕊律师 | 发布时间: 2015-05-29 | 169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5月观典新法简析:公司与金融

1. 税务总局细化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告》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缓解企业纳税负担。但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同时,《公告》还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的申报流程、申报表和所需留存的资料,方便纳税人申报。

(2)最优税收政策选择。《公告》明确,对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政策执行,并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 住建部取消13类资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根据2013年《公司法》修订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原则,删除如下13类企业资质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降低了相关领域的准入门槛: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参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市生活垃圾服务企业、白蚁防治单位。

3. 天津市启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3月27日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天津市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知》于2015年3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通知》亮点在于赋予各事业单位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权,具体包括:

    (1)市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和备案,各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入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统一管理、分别核算。

(3)事业单位自行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其中,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发明人、共同发明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的50%;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 天津市发改委调整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范围

    2015年4月10日,天津市发改委颁布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

第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及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二,《目录》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及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港口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在天津市范围内不跨区域实施的,《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不含港口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前三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2)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

    除前述实行核准制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不跨区域实施的鼓励类(不含有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求)、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项目备案部门备案。

5. 国务院发布“国八条”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2015年4月,国务院颁布《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促进并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包括:第一,支持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互联网+”模式;第二,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投资并购,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2)国家推出多项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包括:第一,合理降税减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第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上市,简化其在国内上市的审批流程;第四,推进物流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第五,促进电子商务立法。

6. 天津出台政策措施发展众创空间

    2015年5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鼓励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主要内容如下:

  (1)《措施》推出多项政策鼓励大众创业,包括:第一,财政补贴力度大,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对众创空间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第二,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并且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

  (2)《措施》鼓励多主体发展大众创业,包括:第一,鼓励大学生创业,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的,准予落户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第二,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在津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事业单位离岗科技人员予以特别保障,自其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第三,明确规定加大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校人员职务发明奖励比例

7. 证监会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2015年5月15日,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厘清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内容与边界,两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其中,新三板挂牌公司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并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不挂牌公司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同时《意见》还明确,为提高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系统的系统性与协调性,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监管协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