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2015年9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1. 《规定》出台的背景
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各地在进行跨省企业备案管理中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前述通知下发后市场反映良好,但也有企业反映,尚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地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做好对跨省企业的管理工作,针对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要求设立分公司、重复备案、扣押相关证照资料等问题,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出台了《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 明确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据此,《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一是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登记、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淡化前置管理,开放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监管。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实行宽进严管,在开放市场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省际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公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三是优化服务。简化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办理手续,优化管理流程,实施一次性信息报送制度,取消各类妨碍建筑企业自由流动的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
3. 维护公平竞争、清除各地市场壁垒
《规定》明确了维护公平竞争、清除各地市场壁垒的要求。
《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各地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一是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业务的良好环境;二是各地要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同时,为解决广大企业反映强烈的市场壁垒问题,《规定》强调,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9种行为:一是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二是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三是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四是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五是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六是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七是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八是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九是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4. 实行信息报送制度,落实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
根据《规定》,全国及各省将建立统一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跨省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经主管部门录入基本信息后并公示后,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建筑企业在《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
5. 加强联动监管,由事前监管转为事后监管
《规定》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
《规定》明确,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根据《规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
6. 落实层级监督、加强投诉举报处理
《规定》要求,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实施层级监管,严格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
主要体现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跨省企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纠正和通报批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组织核查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存在禁止行为以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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