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刘蕊 惠希芳 | 发布时间: 2015-10-30 | 64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化企业债券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企业债券审核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期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化方向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极大地放松了发改委企业债的审批流程,有利于加快企业债的发行节奏,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 《意见》明确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第一,《意见》明确,地方企业直接向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有关企业债券的申报材料,并抄报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第二,《意见》明确,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包括省级改革发展部门预审意见在内的6项材料,而改为要求发行人将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第三,《意见》明确,国家发改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债券从省级改革发展部门转报直至国家发改委审核时间,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 《意见》明确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

第一,《意见》规定,信用优良的企业发债可以豁免委内复审环节,此类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且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债券:(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不低于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第二,《意见》指出,信用示范城市企业发债和创新品种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发债,且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缩减至10个工作日。

3. 《意见》明确要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加强企业信息披露

第一,《意见》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允许债券资金按照程序变更用途,并允许发行人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闲置的部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途。

第二,《意见》要求完善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将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并且要求中介机构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