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办公厅颁布《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方案的解读如下:
1. 《方案》出台背景及目标
《方案》出台背景: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确立不动产登记制度。2014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2015年3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方案》的目标: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在我市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2. 工作原则
《方案》中提出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的原则,便民利民原则,工作连续性原则,统筹兼顾原则。
3. 主要任务
(1)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5年过渡期内由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指导统一登记工作。
(2) 资源整合和资料移交
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有关办公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确保12月底前相关场所和设备具备全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市及区县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做好登记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接收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档案保障。
(3) 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及配套文件
以房地登记系统为基础,整合农业、林业、海域等相关登记数据,与国家系统相衔接,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
(4) 做好国家统一的证书、证明启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