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马强 李项喆 | 发布时间: 2016-02-29 | 4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2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缘何发布?《意见》明确的重点内容包括哪些?《意见》将对下一步的城镇规划产生何种影响?《意见》又将如何落实到位?现对以上问题解读如下:

一、《意见》发布的背景——我国城镇化潜力巨大而质量有待提高

2014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前述规划发布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行动、改革探索,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城镇常住人口达到7.7亿,并有26个城市建成投运了116条轨道交通线路,总长度达3612公里然而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也存在着诸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明显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城市数量不足、大城市“城市病”开始显现等问题。

我国城镇化潜力巨大,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相当的国家城镇化率一般在60%左右,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化率的上限将会进一步提高。此外,城镇化有利于有利于释放巨大的消费潜力、拉动有效投资并拓展发展新空间,因此,国务院印发了《意见》以在加快我国城镇化的速度的同时提高城镇化的质量。

二、《意见》明确的重点内容——解决好“三个1亿人”城镇化问题

20143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城镇化应着重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三个1亿人”即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意见》就此提出了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等指导方向。其中将以户籍改革-居住证制度-公共服务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作为户籍城镇化率提高的主线,逐渐推动常住人口向户籍人口转变,并同时减少城乡户籍之间的差别。

三、《意见》指向的城镇规划——新型城市建设与中小城市建设双管齐下

我国目前的城镇化质量问题集中表现为城市公共服务普遍无法满足城市人口要求,该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城镇规划存在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城市数量较少导致单一城市人口过多。

《意见》就此提出了全面提升城市功能与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两点要求。一方面要求对现有城市棚户区的改造,而后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从而推动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对于前述内容,我国已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等指导意见作为政策性导向文件;另一方面则从城市群、中小城市、县城、重点镇、特大镇、特色镇等多个维度推动中小城市规模以下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分流城镇化人口,减轻中心城市的人口压力。

   四、《意见》的落地实施——户籍、土地、财政、金融、住房等多方面改革

《意见》就新型城镇化提出了完善土地利用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完善城镇住房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具体措施。

一个政策的实施往往有赖于多个配套文件的出台与落实,如《意见》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在此前通过《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引导居住模式由购房为主转变为购租并举初现端倪,完善土地利用机制则可结合近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共同开展对土地利用机制的进一步改革。

《意见》的落地实施将使城镇化速度与质量不断提高,从而减轻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