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服务(PM)初探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刘蕊律师 | 发布时间: 2014-02-28 | 3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项目规模的扩大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及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综合性、系统性和集成化管理要求的提高,业务委托专业管理团队对项目进行集成化管理的呼声及需求亦日渐强烈。2003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学习与推行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PM),但至今项目管理服务(PM)在我国的研究及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文拟从含义与特征、与项目管理承包(PMC)的比较及涉及的相关问题三个方面对项目管理服务(PM)进行介绍。

项目管理服务(PM)初探

摘要:随着项目规模的扩大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及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综合性、系统性和集成化管理要求的提高,业务委托专业管理团队对项目进行集成化管理的呼声及需求亦日渐强烈。2003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学习与推行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PM),但至今项目管理服务(PM)在我国的研究及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文拟从含义与特征、与项目管理承包(PMC)的比较及涉及的相关问题三个方面对项目管理服务(PM)进行介绍

关键词:项目管理服务(PM) 资质 服务内容 管理酬金 合作管理

一、 项目管理服务(PM的含义与特征

(一)项目管理服务(PM的含义

项目管理服务(Project Management,简称PM)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即, 在项目管理服务(PM模式下,业主、项目管理企业及各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二)项目管理服务(PM的特征

项目管理服务(PM)最大的特征在于其对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及一体化。

1. 项目管理的专业化

与传统的业主自行成立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不同,在项目管理服务(PM)模式下,项目管理企业拥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及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并具备与项目管理相配套的机构设置、管理方法、人力资源、项目管理流程及制度。因此,与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相比,项目管理服务(PM)模式下,项目管理企业对项目的管理更加专业。

2. 项目管理的一体化

(1)项目管理服务的一体化。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内,项目管理企业将依据业主需求及项目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参与项目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施工图涉及、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施工及运营等)的工作,为项目提供全程管理服务。

(2)各承包方之间的一体化。有经验的项目管理企业能够从项目的全局考虑,统筹管理各承包方,实现各承包方之间管理的一体化,保证项目各环节的顺利开展与衔接。

二、项目管理服务(PM)与项目管理承包(PMC)的比较

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项目管理服务(PM)与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简称PMC)工程项目管理的两种主要方式,有些学者误将项目管理服务(PM与项目管理承包(PMC)等同,因此,本部分特对二者进行比较。

项目管理承包(PMC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因此,项目管理承包(PMC与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共性在于:二者均为业主通过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的形式,委托项目管理企业对项目进行专业化、一体化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

(1)服务内容不同。项目管理服务(PM不负责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项目管理承包(PMC)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负责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

(2)合同风险不同。由于项目管理承包(PMC)的服务内容比项目管理服务(PM)多,因此,项目管理承包(PMC)的风险比项目管理服务(PM)更大。

(3)合同收益不同。与风险成正比,项目管理承包(PMC)的合同收益通常比项目管理服务(PM)更多。

(4)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要求不同。由于项目管理承包(PMC)的服务内容比项目管理服务(PM)多,因此,项目管理承包(PMC ) 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与能力等的要求也比项目管理服务(PM)要高。

三、项目管理服务涉及的相关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业主委托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应与项目管理企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及责任等,因此项目管理合同系项目管理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依据;另外,除了项目管理合同外,项目管理服务(PM)还涉及许多其他重要问题。因此,本文特选取项目管理企业资质、服务内容、管理酬金及合作管理四项加以分析。

(一) 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

1. 国家立法要求

《指导意见》公布后,为落实《指导意见》,2004年,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项目管理企业应当那个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2)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2. 天津市立法要求

     2004年,天津市为落实《管理办法》,发布了《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关于转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具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具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的企业,可以向市建委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认定。同时,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工程管理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从事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承担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有项目管理工作业绩,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3)企业行政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有10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历; 

  (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与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5)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6)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工作必需的技术设备。以上企业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合并考核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约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据此,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的有无及多少直接决定了其可以开展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

 (二) 服务内容

《管理办法》第六条列举式地规定了项目管理服务(PM)的服务内容,并明确项目管理的服务内容应以项目管理合同约定为准。结合实践来看,在项目管理服务(PM)模式下,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可以贯穿整个项目的建设各阶段,甚至可以延伸至项目的营销阶段,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策划管理服务。即项目管理企业协助业主进行项目前期策划,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市场研究、项目定位、营销推广策划、项目整体开发计划、投资及收益分析等。

2. 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即项目管理企业协助企业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项目产权初始登记等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3. 项目进度管理服务。即项目管理企业监督、协调相关单位制定进度计划,并在项目进展过程中,监测和调整进度计划的执行。

4. 项目质量管理服务。即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工程产品质量,指导项目组织对与项目质量有关的问题进行协调。

5. 项目成本管理服务。即项目管理企业对项目各阶段成本进行计划、跟踪、控制,以保证将项目成本控制在预计限额内。

6. 项目合同管理服务。即项目管理企业为项目所涉合同提供拟定、参与合同的谈判与订立、存档及履行跟踪及监督等服务。

7. 项目招投标管理服务。即项目管理企业负责遴选、推荐适当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为项目提供招标备案、编制招标文件等管理服务。

8. 营销管理服务。即项目管理企业组织专业的营销团队为项目提供营销服务,包括营销策划、租售管理等。

(三)管理酬金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据此,工程管理服务(PM模式下,项目管理企业的酬金可采取“固定酬金+奖励”的模式。

实践中,项目管理企业的酬金通常也是采用“固定酬金+奖励”模式,在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管理企业的酬金。其中,固定酬金的金额根据工程的规模等情况,由业主与项目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同时,如项目管理企业为业主节省投资额或完成项目营销任务,则业主应给予项目管理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

(四)合作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个项目可以委托多家项目管理企业进行管理,且如某项目管理企业资质有限,则其可在经业主同意后,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以扩大其服务范围及服务内容,以实现对项目的全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