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愿解散程序的比较分析
摘要:自愿解散是公司终止的原因之一。本文拟从解散决策程序、清算程序两个方面对内资公司、国资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自愿解散时的解散程序加以比较。
关键词:解散决策程序 清算程序 比较分析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Procedure Of Voluntary Dissolution
Abstract: Voluntary dissolution is one of the reasons why a company is terminated. This article compares among the dissolution procedures of local company, state-owned enterprise, Chinese-foreign joint venture,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enterprise and foreign-owned companie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dissolution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nd liquidation procedure.
Key words: dissolution decision-making process, liquidation procedure, comparative analysis
自愿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己的意思解散公司的情形,通常包括基于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等而解散公司。其中,公司基于章程规定解散时,解散程序主要为清算程序,不涉及决策问题;而公司基于股东会决议等解散时,解散程序通常包括决策程序与清算程序。据此,前者的解散程序已包含在后者的解散程序中。因此,本文旨在对公司基于股东会决议等解散时的解散程序进行研究。另外,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各种性质公司自愿解散时的主要解散程序加以阐述。
一、内资公司的自愿解散程序
本文所称“内资公司”,指除国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外的普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一)解散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因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其中,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公司解散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解散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自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中,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公司法》第184条所列职权。
2. 清算组人员、负责人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 公告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 企业清算所得税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5. 注销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注销海关注册登记
根据《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如公司已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清算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3)注销财政登记证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地方金融企业财政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内资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解散的,应办理注销财政登记手续。
(4)注销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5)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根据《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应自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国资公司的自愿解散程序
本文所称“国资公司”,仅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不包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一)解散决策程序
1. 法律审核论证
根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出解散决议或决定前,应由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解散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公司解散进行法律审核论证。
2. 解散决策
(1)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一般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应由履行出资人的机构(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决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国资委在作出决定前,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解散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国资委的指示就解散事宜进行表决。另外,与国有独资公司相同,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解散的,国资委在向其委派的参加公司就解散事宜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清算程序
与内资公司相比,国资公司的清算程序除具备内资公司的一般清算程序外,还包含以下特别程序:
1. 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资公司解散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具体到天津市,国资公司解散的,除应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外,还应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就资产评估向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2. 产权注销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解散的,应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三、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愿解散程序
(一)解散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决议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2. 主管商务部门批准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提前解散终止的,应向批准设立时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解散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清算程序
与内资公司相比,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除具备内资公司的一般解散程序外,还包括以下特别程序:
1.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所得剩余财产,如需购汇汇出,清算组应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至相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
2. 注销外汇登记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清盘后三十天内,至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
3. 注销财政登记证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组应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持清算报告、清算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至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注销登记手续。
四、外资企业的自愿解散程序
(一) 解散决策程序
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解散的,应向批准公司设立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解散申请,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外资企业方可启动解散工作。
(二) 清算程序
外资企业与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程序大体相同,但还包含一个特别程序,即清算程序、原则及清算组成员审核。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应在终止债权人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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