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的解读如下:
一、 公告发布的背景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税务总局陆续接到来自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税务机关等提出的问题,因此,税务总局制定《公告》,就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 公告的内容
第一,《公告》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
《公告》规定,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第二,《公告》明确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公告》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公告》明确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公告》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一并按季纳税。
第四,《公告》明确调整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提供资料
《公告》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