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惠希芳 张昊雨 | 发布时间: 2016-09-29 | 269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发布背景
    《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系列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要求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等。同年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等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本次发布《意见》,与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一起,细化操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二、《意见》的实施目标
   《意见》的实施目标是逐步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三、《意见》细化了责任追究范围,更具有针对性
    《意见》明确的责任追究范围主要包括:(1)集团管控;(2)购销管理;(3)工程承包建设;(4)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5)固定资产投资;(6)投资并购;(7)改组改制;(8)资金管理;(9)风险管理;(10)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上述环节均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的多发环节,应当成为监督的重点环节。
    四、《意见》明确认定了资产损失分类,并强调以调查核实为基础
    《意见》将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并明确了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
    五、《意见》对责任类型进行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方式
    《意见》根据工作职责,将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责任追究处理方面,《意见》根据资产损失承担、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意见》同时明确,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照资产损失情况的不同对上述责任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六、《意见》的影响
    《意见》明确了在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的总体要求,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各部门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为国有企业构建了更完整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度的重点建设方面。同时,《意见》通过对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经营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在强化现有的责任追究制度框架的基础上,细化责任的追究主体及重点追究范围,增强了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