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的解读如下:
一、 公告发布的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环节多、缴税期限长,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便于新政落实,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对《通知》涉及的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细化。
二、 公告的内容
(1)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确定方法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2)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
上市公司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3)企业备案的规定
《公告》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税收优惠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及报送相关资料。
(4)股权转让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公告》规定,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供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5)政策对企业类型的要求
《公告》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的,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
(6)政策的征管规定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