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室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现对该《意见》进行如下解读:
1. 《意见》发布背景——国企改革
此《意见》是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国企党建会议讲话半年后发布的,这几年国家将重点进行国企改革。国企改革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二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三是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则属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部分,2017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要基本完成。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了改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此《意见》。
2. 《意见》主要内容
第一,完善企业机构设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意见》对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进行了改革和意见规范,突出公司章程的作用,依法、依章程规范企业。目的是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股东会。对股东会的职责进行规范;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行使股东会职权的机构,对机构的管理内容进行了界定;规定出资人机构的监管内容应写入公司章程,国企出资人要“放权”,是改革的一个重点之一,以避免权责不清的现象发生,出资人机构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二是关于董事会。规范董事会的职权,实行独立表决,增加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明确董事长对企业改革负有重要责任,规定其工作内容;规范了董事的选举,还对外部董事进行了规定,有利于人才的集中,使作出的决议更具合理性;规范了董事议事规则,目的是为了决策的透明性,对董事进行定期考核,有利于健全激励机制。
三是关于经理层。对经理层的选聘、解聘等进行了规定,有利于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设,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规范了管理层的管理制度,实行市场化薪酬,有利于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四是关于监事会。规范监事的职责;对外派监事进行规范。目的在于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与监管责任。
第二,完善企业问责机制,加强各方面的监督作用。以下机构或组织可以行使监督权力:一是职工代表大会;二是监事会;三是党组织的监督。除此之外,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将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明确责任,权责对等,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第三,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由于改制的是国企,有其特殊性,比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里面会有党组的人员进入。
3.《意见》的意义-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经营制度改革
《意见》对于国有企业关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规定,对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改革的方向以及框架结构,有利于理顺国有企业的管理机制及各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使各管理层各司其职,避免产生管理职责不明确导致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
《意见》提出,改革的目标是2017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要基本完成,现在2017年的上半年已经接近尾声,下半年改革的任务将较为繁重且各地方需要及时推行。下一步各地方可能面临推出实施细则的大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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