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 | 作者:吴棋棋 杨金 | 发布时间: 2017-05-31 | 20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7年4月1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天津证监局联合下发了《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现对《意见》进行如下解读:

1. 《意见》发布背景——通过混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员工持股企业激励机制

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部门于2016年8月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了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2017年初,为了推动天津市的混改,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4月1日,《意见》出台下发,在推进国企改革的大环境下,混改的时机已经成熟,《意见》的出台,为天津企业员工持股改革试点提供了具体思路,对试点进行严格规范,为以后大面积的改革积累经验,以做好充分准备。

2. 《意见》主要内容

第一,限制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范围。此次开展试点的企业,必须符合《意见》的条件才能进行试点。对开展试点的企业要求较高:所处行业要求处于充分竞争的行业;股权结构要求合理;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健全;上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要求90%以上来源于企业集团外部市场,也可以理解为企业与企业所在集团的关联交易应在10%以内。

第二,规范企业员工入股。主要分为限制员工持股的范围与规范员工出资形式及持股方式两个方面。其中参与持股的员工限于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骨干并对高层人员持股进行限制;而员工入股以货币出资为主,也可以以科技成果出资,但应提供该科技成果的权属证明并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三,规范企业员工股权管理。由股权代表或机构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涉及员工股权的问题应通过章程、协议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对持股员工利益的保护;对员工的股权流转进行限制,对员工持股设定不少于36个月锁定期,限定离开公司的持股员工应该将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规定持股员工与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

第四,保护国有资产。《意见》要求试点企业做到信息公开,对关联交易加强监督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意见》的意义-明确我市混合所有制国企员工持股改革的方向

《意见》明确了我市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改革试点的范围、员工持股具体操作以及规范股权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改革,对于员工,可以依靠努力获得在企业的股权,让自己的劳动获得更大的价值,与企业共进退,提高发展企业的参与度;对于企业,可以留住并吸引更多的人才,有利于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的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