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 作者:李项喆 吴棋棋 | 发布时间: 2017-05-31 | 59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解读

2017年5月8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建委”)印发了修订后的《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的背景-适应我市工程项目代建市场发展的需要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根据建设部(现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宁在河南省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现场会上的讲话,代建制的推行是为了解决管理责任主体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缺乏内部制约和外部有效监督、非专业化管理这三个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固有问题。我市亦响应国家和住建部推行代建制的要求,于2006年印发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并在我市建筑业相关文件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均明确了代建单位就其代建工程所需承担的责任。

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委在《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办法》。

2.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加强监管与适应市场并行

天津市建委对于《办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代建项目的监管方面。针对代建单位,提高了对于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即明确代建单位需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或多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同时将代建单位信息登记制度由政府投资项目扩大至全部工程项目,此外还应当由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登记工作;针对业主单位,则明确应当将对代建单位的要求报天津市建委登记,并明确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

其二,关于代建项目的市场化方面。在将代建单位实施的工作范围扩大为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以适应《住建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同时明确了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直接管理关系,业主单位在保留监督权利的同时不得干涉代建单位的独立工作,且代建项目完成后将由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进行互评,评价结果均计入对方的信用档案。

3. 《办法》对于我市建筑市场的影响-理顺代建项目的各方关系

《办法》在加强对代建单位资质能力及代建单位选取程序要求的同时,亦放宽了业主单位对代建单位的限制并给予了代建单位较为充分的资金支持,在适应由代建单位而非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代建项目实施的现状同时,通过对代建单位资质、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保证代建项目的实施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代建单位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亦适应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对工程监理强化监管的要求,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同属于接受业主单位委托对项目进行管理的单位,下一步我市可能出现工程监理单位由管理工程施工转向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