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来源: | 作者:吴棋棋 刘芳辰 | 发布时间: 2017-06-30 | 27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监高)减持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1. 《规定》发布的背景-现行减持制度暴露大量问题

2015年7月8日,为平抑市场波动,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6个月内不得减持并支持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2016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股东高管减持行为,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16年1号文”)。

在《规定》发布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曾公开提到此前减持制度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等。本次《规定》的发布即属于针对前述问题的“对症下药”。

2. 《规定》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扩大减持制度适用范围

《规定》与16年1号文相比,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扩大了减持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是股东受限范围扩大。在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纳入新规限制。

二是减持方式受限类型扩大。16年1号文的限制重心是集中竞价交易,《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的量化限制标准即3个月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同时对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股份类型受限类型扩大。《规定》将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型也纳入到限制范围。

四是加强了减持信息披露要求。在披露主体方面,《规定》要求从持股5%以上股东扩大至董监高;在披露时间方面,《规定》从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披露,转换为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的全过程披露。

五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对违反《规定》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规定》明确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此外,《规定》也将16年1号文中规定不清楚的部分做了进一步解释,如大股东及关联方持股的计算方式、多账户的持股计算方式、高管离职股份约束、多地上市股票计算方式等。

3. 《规定》发布的影响-资本市场受到制约

《规定》的发布实施将全方位限制大股东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上市公司通过在抬高股价后“精准减持”以套取利润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同时对于董监高以故意辞职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而抛售股份获取利润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限制恶意投机行为的危害。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而言,《规定》仍然具有相应的漏洞,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采用由第三方代持股份的方式规避限制,下一步《规定》的落实情况仍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