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能分离移交政策解读
2017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联合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部门相继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统称“政策”),旨在推动国有企业尽快将非企业经营的职能分离移交相关部门,现对2017年6月国有企业职能分离移交政策解读如下:
1. 政策发布的背景-适应国企改革与社会职能剥离的需要
2015年8月24日,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在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一些企业管理混乱、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等问题。此后,我国当下的国企改革稳步推进,在国企公司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管理模式以管资本为主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就,同时针对国企承担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问题,国务院及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对医疗、市政、社区、教育、消防等国企原承担的部分职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落实前述要求,积极保证完成国有企业职能移交的任务,国资委联合国务院国资委联合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部门于2017年6月发布了政策,以明确具体的消防、市政及社区职能的具体移交方案。
2. 政策主要内容-明确具体移交方案
本次政策主要从移交的内容、时间、主体、费用、程序、安置等方面对国企职能移交提明确了具体方案。
其一,从移交内容而言。本次政策明确国企需要剥离移交的职能,即与其主业不符的消防设施及社区职能及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对于国企下属的负责前述职能或设施的企业则原则上划转地方政府,不能划转则需关闭或撤销,对于国企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则允许国企自行选择移交地方管理或开发收费等处置方式。
其二,从移交时间来看。国有企业办消防、市政、社区等设施、机构、职能均需在2017年底前完成移交,自2018年起国企即不再负责前述事项。
其三,从移交主体来看。本次接收国企所移交职能的主体均为各地人民政府。
其四,从移交费用而言。政策坚持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并由国企办理相应清产减资手续。
其五,从移交程序而言。政策明确需由国有企业向对应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人民政府指定接收部门,而后由移交接收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并由已交方在移交前进行必要的维修修缮。
其六,关于安置方式。本次政策强调国企需要落实企业责任,即对于需移交职能部分对应的职工安置,除接收方继续聘用的以外均由国企负责分流安置。
3. 政策的后续影响-在为国企瘦身减负的同时增强市场活力
我国各级国有企业在历史上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我国国企长期同时肩负着企业与社区管理方两重角色,在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也负责安排职工的生活,导致在现有条件下国企负担过重,影响了国企经营主业。
本次政策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企改革的大政方针的基础上,明确了国企将与主业不符的部分职能移交的具体方案与时间,本次政策落实后将有利于国企瘦身减负,即将重点集中在经营主业上,从而增强国企的市场活力。同时政策亦有利于逐步减少国企与非国企的不同,并将以往封闭的国企职工社区进行开放从而促进我国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的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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