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
2017年6月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缘何修订?《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又包括哪些?针对以上问题,现对《条例》解读如下:
1. 《条例》修订的背景-适应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我市亦于2002年及时发布了《条例》并于2010年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热度逐渐增加,职工已逐渐难以通过购买方式满足住房需求,但我国住房公积金仍以满足职工购买需求为准,难以适应当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针对我国当前住房制度由购买为主转向购租并举的趋势,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要求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并简化办理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早于2015年即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在修订送审稿中明确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相关规定。
为适应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并进一步增加我市职工福利,我市率先完成了《条例》的修订。
2.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职工福利并简化办理程序
本次《条例》的修订多集中于简化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及使用条件,并同时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职工福利方面。《条例》明确职工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并删除了职工申请使用时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同时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期限由15天缩短为5天,对于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允许在提取余额时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且前述利息补贴与住房公积金同等享有免交个人所得税、在企业破产时视同劳动报酬优先清偿的政策优惠。
在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方面。《条例》在将律师事务所与基金会明确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同时,亦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针对部分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规避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的现状,《条例》明确要求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告知职工,对于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用人单位,《条例》明确将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条例》的影响-建立覆盖面更广、更具人性化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条例》本次的修订内容主要从便利职工与加强用人单位责任两个方面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规定适应了我国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同时简化申请使用程序与减少办理期限的规定也顺应了当下“简政放权”的改革。
《条例》本次修订将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下一步可能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实时监管以落实用人单位的缴存责任。
《条例》修订后的落实将解决我市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两大问题,即单位拒绝缴纳与难以申请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向覆盖面更广、更具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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