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 | 作者:陈媚,张婷婷 | 发布时间: 2017-07-24 | 4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6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修订后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的背景-国务院承诺为企业减负万亿元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建部和财政部响应国务院要求,于2016年12月27日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废止了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对保证金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予以明确,同时对鼓励以银行保函代替质量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不得与质量保证金并存进行了规定。

今年“两会”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承诺:“减税降费的额度将力争达到1万亿元”,力求在新一轮全球竞争中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6月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亮出四项降费新举措,其中就包括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清理规范保证金,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同时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如生2017年6月9日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的介绍,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用于工程维修的费用较低,大量的质量保证金属于闲置并影响到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成本与研发投入。

2. 《办法》的主要内容-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为3%

《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进行了修改,即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为3%,对于其他内容则未作修订。《办法》此次发文的对象扩展至住建与财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各中央管理企业,体现出修订后《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贯彻力度。

《办法》的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可由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避免承包双方在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明确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期。一般情况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如果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按照责任人不同,使用不同的起算方式进行计算。按责计算,可以使缺陷责任期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已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预留保证金。缴纳保证金(或其他保证方式)和预留保证金只能选其一,不得既让承包人缴纳保证金又预留保证金。

第四,预留保证金可由第三方托管。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预留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介入,为保证金按时返还、避免保证金被挪用等提供保障。

第五,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银行出具的保函可以替代预留保证金,这种形式其实是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通行的做法,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既可以增加资金流通,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3. 《办法》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减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办法主要更改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由5%降为3%。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办法》修订后各地已开始积极执行,如天津市建委即发布了《关于调整招标文件备案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备案的招标文件均按照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处理

《办法》的下一步如何执行影响重大,对于《办法》修订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在结算预留保证金时是否需要降低比例目前尚无定论,而无法预留过多质量保证金且我国银行保函存在支付条件较高、支付流程及时间较长的问题,也将对下一步建设单位的工程与预算管理能力提出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