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吴棋棋,杨金 | 发布时间: 2017-07-25 | 129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6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现对该《意见》进行如下解读:

1. 《意见》发布背景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强调了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进行了部署,2017年5月8日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期推动全民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进一步做优做大,增强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截至2016年底,我市民间投资总量7580.7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9.4%,民营经济创造了全市48%的地区生产总值、44%的地方税收和45.8%的社会就业,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市经济的重要支柱。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充分考虑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发布了《意见》,旨在为我市民间投资的有关工作提供实施方向。

2. 《意见》的主要内容—落实政策,推动民间投资发展

《意见》的工作目标是巩固民间投资主体地位,继续加大民间资本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创新型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十三五”期间,民间投资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2020年达到65%。《意见》列举了一些措施,以实现此目标。

第一,放款市场准入。积极引导、促进民间资本流入以下领域:农村旅游业、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础设施领域、商贸流通领域、文化领域、兴教办学、社会办医、体育产业、养老服务业等。以上领域,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大多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现在鼓励将民间资本引入这些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不仅可以促进经济长效发展,还可以提高各领域的发展水平。

第二,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在保持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等政策的同时,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政策支持。比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将政策落实到实处。除了这些降低民营企业运营成本的政策,政府还支持民营企业的技术研发,为其提供专项资金,同时还会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业企业,市财政每年会安排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有利于吸引更多民间投资。

第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比如公司债、永续债、资产支持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也支持民间资本出资设立中小型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结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

第四,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机制;健全制度化、经常化政企沟通机制,依托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公共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将与民间资本投资创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政策、措施、信息等资源,进行分类,集中发布;开展金融服务整治行动,清理不合理收费;完善民间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为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3. 《意见》的意义—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意见》为促进民间资本持续健康发展,不仅制定了总的政策方针和工作目标,还制定了具体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勾勒出促进民间资本发展的方向,还将落实到实处,每一项措施都规定了具体的责任政府部门。《意见》的下发,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激发社会资本的潜力,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作用。

对于具体领域而言,《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其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鼓励民营资本参股控股国企,更鼓励国企投资民营企业,体现了我市打破国企与民营资本界限的决心;对于基础设施领域,《意见》提出公租房可适用PPP模式由民营资本负责运营管理,也有利于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