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的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发布背景-适应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的需要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而金融审判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提出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及市场导向四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就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制定出台了《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意见》主要从降低融资成本、规范互联网金融、规制国企贷款通道业务、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及建立和完善金融审判工作的新机制等几个方面明确了本次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内容。
其一,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意见》明确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直接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时明确,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合同条款依法否定其效力。此外《意见》中为支持和保障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其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意见》明确应准确界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认定为无效。
其三,严格限制国企贷款通道业务。《意见》明确无金融资质的国企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
其四,就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而言,《意见》明确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接受投资者委托提起诉讼或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拓展投资者维权方式。探索建立证券侵权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提高投资者的举证能力。依法充分运用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制度,扩充证券案件审理的知识容量和审理深度,提高证券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其五,就建立和完善金融审判工作的新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况,并推广联合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专业资源优势,防范和化解金融纠纷。《意见》中还提出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建立重大金融案件的信息专报制度,及时研究应对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和扩大。此前发改委便已在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基础上建立了涉金融黑名单制度,下一步将形成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格局。
此外,《意见》对于未来人民法院的工作也提出了展望,如要求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对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案件的裁判尺度。
三、《意见》的意义-降低融资成本、规范金融交易
《意见》的出台推动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并能够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及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同时《意见》的出台,对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增强金融稳定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司法机关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往往是纠纷的最后一道保险,同时我国将破产企业主要交由司法机关指导处理,更深化了我国司法机关的责任。本次《意见》从金融融资的开始到最后金融债权的清偿均提出了要求与方向,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据《意见》有效发挥其对于交易安全与金融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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