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解读
来源: | 作者:吴棋棋,惠希芳 | 发布时间: 2017-08-30 | 251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的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发布背景

在今年7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印发了《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标准、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几个方面明确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内容。

其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意见》明确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并适应《民法总则》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意见》同时要求适时出台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处理公司纠纷案件,本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即已按照《意见》的要求出台

其二,准确把握市场准入标准,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意见》明确,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各类财产权属登记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记平台,让市场交易更加便利、透明。此外,《意见》明确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其三,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意见》从产权保护、合同审理、金融案件垄断遏制、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予以规范和指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针对各类金融创新的交易模式、合同效力加快研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同时对于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要求通过加强执行力度与对被执行人的惩戒加以解决

其四,破产制度机制建设。《意见》明确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尝试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同时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研究制定关于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也符合此前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关于破产制度对于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的作用。

其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提出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及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三、《意见》的意义

《意见》的出台能够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各级法院在新形势下服务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了全新的工作纲领和行动指南。

《意见》对于未来人民法院工作的展望可大致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对于金融创新及债权人利益予以保护;其二则是对不符合市场机制选择的企业加快退出市场。《意见》的落实将有利于加快我国对于经济转型升级及大量商事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