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北京市、上海市深化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1. 《意见》制定的背景-适应我国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发布并实施,我国住房供应开始由政府分配转为市场化商品房及基本住房保障并行的体系,其中基本住房保障主要表现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等。但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及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住房需求,现有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着诸如认定程序复杂、条件苛刻等问题而商品房价格持续上涨,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北京市与上海市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型城市,两地政府始终致力于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本地及外来人口的住房问题并在此前已经展开了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共有产权住房系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是一种新型基本住房保障方式。而北京、上海两地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住建部经过研究决定支持北京、上海两地的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并发布了《意见》。
2. 《意见》的主要内容-积极肯定现有的试点成果并提出发展方向
《意见》对北京、上海两地现有的试点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加以肯定。如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两地采取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负责管理等。
《意见》同时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下一步试点方向提出了意见,即建立完善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机制,包括配售定价、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规则,优化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确保政策支持及明确具体供应对象范围。该方面上海已经明确共有产权住房采用内划拨用地建设、免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民防工程建设费等优惠政策,而北京则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者条件为符合限购条件且无住房,如为单身家庭还需满足年满30周岁。下一步两地试点政策的互相参照或将成为工作方向。
3. 《意见》实施的影响-加快试点进程
目前,北京市、上海市积极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北京市出台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未来五年供应2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的目标,着力满足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及符合条件新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上海市截至2016年底已供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8.9万套,着力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意见》的实施,为解决无房家庭住房需求、稳控房价提供有力支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积极影响。
《意见》的实施将有利于打通北京、上海两地及国家关于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的沟通机制,形成试点工作互相交流、互相学习的良好局面。下一步如北京、上海两市的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取得成效,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并推广全国,而住建部将作为行业指导部门对试点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促进试点工作的推进。
4. 《意见》实施过程中应明确的相关问题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即政府和市民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当市民有购买能力后,则可以向政府“赎回”另一部分产权,变“共有产权”为“自有产权”。
在试点、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这一模式的过程中,有两方面的基本问题需要明确解决:一是对于“共有产权”的确权,即确定产权共有双方的边界和比例,确定产权所有边界和比例是此类房屋入市、溢价收益划分、所有者产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则基础;二是共有产权住房产品及其机制体系的合理化设计,包括产品的户型、规格等建设指标的合理化,购买人资格的合理化、进入和退出机制的合理化等众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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