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1. 《指导意见》发布的背景-2016年、2017年民间投资有所回落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1-4月,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名义仅增长5.2%,增速比2015年同期的12.7%腰斩大半,与此同时,全社会固投增长10.5%,比上年同期仅下滑1.5个百分点,基本稳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投(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2.1%,民间固投大幅下滑,而全社会固投基本稳定,表明目前投资主要靠房地产和基建投资支撑,投资结构恶化。
民间投资大幅下滑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2016年5月20日国务院派出9个督查组分赴18个省(区、市)进行实地督查。2016年6月7日,国新办举行发布会,介绍了对民间投资情况实地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民间投资的确存在“玻璃门”现象;部分民企对国家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的优惠政策获得感不强;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设定门槛较高;企业审批事项偏多、周期偏长;民营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针对近期民间投资增速回落提出了相应对策,此后根据国家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马建堂介绍,十八大以来中央就促进民间投资出台了十几个文件,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马建堂同时指出,提高各级政府文件的精准性、可操作性确实是一个加大政策落地、落实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向,努力的方向。为了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保障政策落实,国务院发布了《指导意见》。
2.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做好“减法”、“加法”与“验算”
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等方面提出多项实招,即在促进民间资本投资活力方面既要做好“加法”与“减法”,也要在政策的落实方面做好“验算”。
其一,关于“减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的“减法”集中于行政审批事项及企业经营成本。行政审批事项方面主要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企业经营成本方面则着眼于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电力、用地、交通运输、融资等不可避免的成本,将失业保险费率将至1%、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降低贷款中间费用等措施将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从而增强民间投资的盈利能力与活力。
其二,《指导意见》提出的“加法”集中于对民间投资的服务与支持。其中服务方面体现为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企业融资、政务诚信建设及政商交往方面的服务,尤为值得注意的是鼓励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以满足部分融资能力较差的民间企业需求,同时加强对政务失信行为的专项治理也将建立起现代政府管理制度;对于支持方面则体现为政府与民间资本在政府投资领域的共同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并在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时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同时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引入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并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对此前《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升华。
其三,关于“验算”方面,《指导意见》本次将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列为重点任务,即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并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尽快办理、协助企业落实办理条件、积极解释、限期整改及处分等处理方式。
3. 《指导意见》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通过提出十项意见,为当前民间投资增长解决了不少困难和障碍,进一步改善了营商环境,解决民间资本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中对于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融资鼓励措施及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PPP项目,表明《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弱、资金实力差的现状并正式这一现实提出了鼓励发展措施。
根据国务院此前对促进民间投资落实的调研,民营资本反映有个别文件过于原则,有的文件含金量不够,有的文件不好操作,且民间资本投资的隐形门槛仍然存在。而本次《指导意见》除打破此前民间投资遭遇的“玻璃门”、“弹簧门”问题外,其中提出的专项整治措施及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的要求还体现了国家将促进民间投资落到实处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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