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的解读
来源: | 作者:李项喆,吴棋棋 | 发布时间: 2017-09-26 | 1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8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方案》解读如下:

1. 《方案》发布的背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口号;2017年4月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2017年7月,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再次提出:“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工作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为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2017年8月21日住建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方案》。

2. 《方案》的主要内容-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提供保障

其一,《方案》的适用范围。第一批选取了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的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

其二,提供程序上的保障。《方案》规定试点城市应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

其三,提供机制保障。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

其四,提供法律保障。对租赁市场进行严格监管,防止以租代售的现象出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监管房屋租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框架下运营,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其五,提供社会保障。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有产权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要途径并将住房补贴划入公租房的保障方式。

3. 《方案》的影响-有利于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方案利用集体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不仅有利于解决民生住房问题,还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住房问题一直是我国民生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住房供需不足、房价持续增长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促使租房市场快速发展的,《方案》有助于民众用较低价格便租到住房,满足民生需求,不断完善我国房屋租赁市场,从而控制房屋价格,改变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消费习惯,从注重购买房屋逐渐改变为购买房屋和租赁房屋并举。

方案牢牢把握住“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对改善民生住房、盘活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