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的解读
来源: | 作者:惠希芳,张婷婷 | 发布时间: 2017-10-26 | 209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9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的背景-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彻底改革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改为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及发改委相继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

2017年5月25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各区、各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并表明市发改委进一步研究制订我市具体操作办法和细则。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改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细化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的实施办法

《办法》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企业投资项目与备案事宜进行了细化规定。

其一,核准与备案主体方面。《办法》明确对于需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改委,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各区行政审批局及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各功能区项目核准机关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确定;此外,对于项目备案机关除参照项目核准机关执行外,《办法》还明确跨区域实施项目的备案机关为市发改委。

其二,核准程序方面。《办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核准项目告知期限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即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细化为当场一次性告知,以提高项目核准事项办理的效率。

其三,备案程序方面。《办法》将项目备案所需材料拆分为天津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其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将包括企业对于申报备案项目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相关承诺,从而明确了企业对项目备案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方式。此外,《办法》同时规定对于超越职权的备案将予以撤销。

3. 《办法》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项目核准与备案的程序并便利企业投资

《办法》从地方上落实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响应国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号召,大幅度降低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时间并明确项目备案办理所需的材料及程序,有利于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的落地实施。对于企业而言,《办法》将项目核准与备案的标准及程序加以明确也将有利于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及备案,从而降低企业投资的行政负累,增加我市民间投资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