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建委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的解读
来源: | 作者:赵美丽,林飞 | 发布时间: 2017-10-26 | 173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0月12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发布了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发布的背景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2017年7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2. 《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范围的项目包括:1、2015年12月23日后立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2、2017年7月7日后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3、公共建筑项目;4、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商品住房项目;5、2015年12月23日后取得规划条件的其他区域宗地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的30%部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全装修比例达到100%。

3. 《通知》的主要内容

其一,明确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及方式。《通知》鼓励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和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装配式建造。同时在建设项目立项及设计阶段均要求体现装配式建造的内容,即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进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可行性论证,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部品部件要求等内容。

其二,提供程序上的保障。《通知》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监督集中于施工图审查阶段,即要求对未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同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时,应注明所审查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

    4. 《通知》的影响

《通知》的发布将使得我市装配式建筑建设市场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并标志着我市装配式建筑进入试点推广期。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新型的建筑施工模式将全面改变我市未来的房屋面貌。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通知》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将逐步推广装配式建筑且已明确了具体实施范围和比例,此后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开发时需充分考虑装配式建筑的因素,在工程招标、房屋销售过程中均需加以要求及体现。

对于购房人和广大市民而言,装配式建筑与全装修的推广可能代表着购房人自行装修商品房成为历史,而由卖房人提供装修方案再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装修可能成为主流,而且后期购房人如需更换房屋装修也将秩序更换装配部件从而减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