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项目分离移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的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发布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即供水供电供热及物业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及要求,天津市国资委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其一,《通知》明确“三供”分离移交工作适用企业范围及移交对象。《通知》适用企业范围如下:中央驻津企业、市管企业出资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管企业实际出资的集体企业(含已破产或关停企业)的“三供”,而移交主管部门为区供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具体接收单位将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据“三供”区域规划确定。
其二,《通知》明确“三供”分离移交程序。首先由移交企业与主管部门就房屋、设备等资产明细,人员安置需求,“三供”范围,技术资料等进行对接。其次,由移交企业和接受单位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移交接受协议。已达到改造要求标准的,按现状移交。维修改造原则上由移交企业委托接受单位实施,也可以由移交企业组织实施。最后,项目完工后,由组织实施的单位按照移交标准组织验收。此外,对于分离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改造费用,将由政府给予必要补助,具体补助数额将根据政府另行制定的规定及维修改造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确定的费用进行申报及确认,参照此前中央及各地方相关政策,分立移交费用可能由政府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而剩余部分由移交企业承担。
其三,《通知》明确“三供”的具体移交范围边界与资产设施。《通知》同时明确了移交项目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及维修改造标准,从而满足对国企员工家属区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及接收单位经营管理的要求。此外,《通知》将燃气也纳入国企分离移交的范围并明确了具体的移交范围及标准。
三、《通知》的意义
《通知》的出台为中央驻津企业、市管企业出资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管企业实际出资的集体企业(含已破产或关停企业)的“三供”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及顺利展开提供了明确的工作原则、程序、流程、技术要求、法律依据。
《通知》的落地实施将引发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配套设施维修改造大潮,从而提升国有企业职工的居住品质。此外,中央驻津企业与我市国有企业在完成“三供”的分立移交后将有利于国企专注于企业经营的主业,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增强我市国有企业的活力。对于我市供水、供电、供热及燃气配套的主管部门,将有利于打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与其他居民区之间的界限,实现统一与规范化的管理。
《通知》尚未明确中央驻津企业与我市国有企业维修改造费用的具体补助数额及方式,也未明确分离移交过程中相关资产设施经营管理人员的安置方式,下一步工作中需由我市探索研究前述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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