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7年9月19日下发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现对该《规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 《规定》发布背景—降低在天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门槛
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已撤销)发布并生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了专门的规制,2011年2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现已失效),《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在天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取得等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制,《管理规定》被2016年11月23日实施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废止,但在《管理规定》废止后天津市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认定时仍将注册资本金作为条件之一。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并实施,全面降低各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并取消验资证明要求,我市积极响应国家与住建部的要求,拟降低对在天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门槛,规范在天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就此下发了《规定》。
二、 《规定》的主要内容—取消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分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规定》较《管理规定》而言,对在天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门槛从“高”到“低”,但对在天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制并没有放松,《规定》对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信息登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企业年检等方面进行规范。
其一,关于信息登记。第一,详细登记企业信息。在天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实行信息登记制,登记的信息包括公司股东构成、持股比例及关联企业等情况;第二,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资质证书记载的事项、与资质管理相关的信息、企业录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系统备案的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等信息有变更的,企业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其二,关于资质证书的核发。《管理规定》规定在天津市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300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作为注册资金”,而《规定》取消了对注册资金的限制。
三、 《规定》的意义—使天津市房地产开发行业更加规范
《规定》从信息登记、资质证书的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等方面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规制,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有利于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统一开放。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将更有利于自身的资金筹划并增强公司层次设置的灵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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