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 | 作者:张婷婷,杨金 | 发布时间: 2017-12-01 | 1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1月13日,天津市国资委财务评价与经营预算处下发修订后的《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的背景

2015年2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现为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担保事项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对《天津市市管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 《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第一,明确市管企业作为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

第二,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除了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外增加规定对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综合考虑承受能力。明确累计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30%;债务风险等级列为关注类和重点关注类的市管企业,要逐步压缩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内担保。

第三,明确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对民营企业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四,明确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不能有效覆盖担保风险的,一律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从市管企业自行管理自身及所属企业的担保事项,修改为市管企业统筹管理自身及所属企业的担保事项。同时,明确在强化集中管控、提升整体信用能力的同时,应当本着总体规模可控、风险适当分散的原则,平衡自身与所属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对所属企业的担保管理不得层层放权,一放到底

3. 《办法》的影响

办法主要更改了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应考虑资产负债率,在担保对象上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实际上将市管企业担保限制为就自身、所属企业及其他国企提供担保;同时考虑被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应有覆盖担保风险的反担保,并本着风险适当分散的原则,本次发布《办法》更有利于防范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担保风险。

由于本次《办法》的修订中对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民营企业担保予以禁止系新增内容,同时在修订中降低了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担保责任的余额,《办法》修订前已经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担保或担保余额较高的市管企业将需积极调整以适应《办法》。